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蔡维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吴超,男,****年**月**日出生,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蔡维维与被申请人吴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维维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超位于正定镇××房产(正定县房权证正定镇字第××号)房产价值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维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吴超名下位于正定县(正定县房权证正定镇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蔡维维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