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燕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其,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存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范燕凤与被告林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范燕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根据和解协议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燕凤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燕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