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菊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周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菊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小红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14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周小红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达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 盼 代理书记员 卢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