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卢乃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铭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雪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吴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杨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黄炳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邹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杨木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谢文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赣098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戴雪锋名下的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产权证号为:1-××)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