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华。 被执行人韩振忠。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华与被执行人韩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证该案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6,078元。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特快专递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17日,案件承办人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车辆一辆,均已查封,但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处置。此外,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9日,办案人通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韩振忠相关财产线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21)鲁0203执134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田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