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朱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朱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利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红霞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朱利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2.由朱利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朱利明多年前向张红霞购买绗缝被。2020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朱利明无力支付货款,经张红霞同意,朱利明出具了借条一张。在该借条中约定,朱利明向张红霞借到人民币67000元,月利率1%,还款日期为2021年2月3日。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间已过,经催讨,朱利明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辩称 朱利明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张红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外,张红霞自认朱利明拖欠货款金额为60000元,2019年2月也曾结算过一次,本案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了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7000元。对此,有张红霞提交的借条、微信催讨记录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虽然是买卖合同关系,但张红霞与朱利明经协商由朱利明出具了金额明确且约定有还款期限、利息等内容的借条,应视为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应当按照借条约定来履行。朱利明本应按时偿还借款,拖欠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当事人约定的利率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借贷利率的规定,借条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而朱利明除归还本金外,还应依约按月利率1%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张红霞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朱利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朱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红霞借款本金67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利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