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嵊州五亿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南187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志远因与被申请人嵊州五亿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407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孙志远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魏恒婕
审判员李良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