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田晨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法定代理人: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原告田晨溪、田某二人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川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田林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田川琦弟弟。

被告:田付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系田川琦爷爷。

被告:郑保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系田川琦奶奶。

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

法定代表人:龙用江,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林州市老城西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松,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州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小舟,系该事务中心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田晨溪、余某与被告田林川、田川琦、郑保珍、田付生、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林州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死者田明喜继承人身份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578603元,被告包括田明喜其他继承人,并同时对涉案土地拆迁主体或实施方一并提出诉讼,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若对实施主体方的诉讼请求有意见应当独立起诉,若对补偿款579603元分配有意见的属于继承纠纷,原告本次起诉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应当分别起诉,故对原告本次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某、田晨溪、余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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