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恩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赵振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恩义诉被告赵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恩义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恩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恩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恩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艳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