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恩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赵振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恩义诉被告赵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恩义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恩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恩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恩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艳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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