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鲅鱼圈区。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秀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车树杰 书记员王书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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