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鲅鱼圈区。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秀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车树杰 书记员王书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