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新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新玲以被申请人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汇琴公司并于2020年3月5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
请求情况
被申请人汇琴公司称,结欠郑新玲债务属实,但汇琴公司所有的工业房产项目已于2月10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拍卖价格仅7.49亿元,而汇琴公司对外结欠十几亿。目前拍卖价款是否到账不清楚,但该价款本身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人。汇琴公司之所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因为原本分别持有独立产证的73栋工业用房由于政策原因只能整体处置,为此,汇琴公司多方反映,但无果。汇琴公司目前资产连优先债权都无法清偿,进入破产程序又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没有实际意义,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汇琴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1996年11月28日登记成立。该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连民村XXX号,法定代表人闵国华,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略),营业期限自1996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为:木制品、纸箱制造加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针织服装、日用百货批发零售等,钢琴、中西乐器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进口业务等。
因汇琴公司结欠郑新玲借款本息,郑新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5月23日,浦东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沪0115民初32189号],调解确认汇琴公司应于2017年7月7日前归还郑新玲借款1460万元及相应利息,闵国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郑新玲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9月3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2017)沪0115民初32189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该欠款,汇琴公司确认至今尚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20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汇琴公司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郑新玲的债权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未清偿,且汇琴公司自认其房产评估拍卖价款不足以支付优先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汇琴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郑新玲对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