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罗启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罗锡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谭金华、罗启燕申请执行罗锡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锡汪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锡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金华、罗启燕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锡汪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金华、罗启燕如发现被执行人罗锡汪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终结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执行案属可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205执恢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