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孟坤,冠县信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云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孔艳平与被告梁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艳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孟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云虎偿还原告孔艳平借款2746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5日起以27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到2021年6月8日);2.请求被告梁云虎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4日,梁云虎以急需用款为由,从孔艳平处借款2746元,约定到2019年12月4日偿还借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做告没有偿还借款。无论孔艳平怎样催要,梁云虎就是不予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梁云虎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746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情况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2月4日,被告梁云虎向原告孔艳平借款2746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8日的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艳平借款2746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27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8日以27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孔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云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