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A3栋201室。
审理经过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8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被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00.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前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