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荣,女,1961年7月19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胡金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胡鲜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荣与被告胡金象、胡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丁荣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鲜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荣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胡鲜艳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荣撤回对被告胡鲜艳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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