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某某。
被告文昌笙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川。
被告徐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文昌笙笙矿业有限公司、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昌笙笙矿业有限公司、徐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