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尚艺装饰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大关社区泉城别苑二楼;社会诚信统一代码:91520623053337694W。
法定代表人:周平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冯敏,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河西农贸市场*栋。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906182435。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黔0623民初149号判决书,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敏支付贵州尚艺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86,441.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5.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97.00元。
因被执行人冯敏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冯敏价值人民币88,503.59元的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未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