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黄道智,小名“招招”,男,侗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捕前暂住本市水泊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30日释放。2012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刘河,男,侗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捕前暂住本市水泊寺。2012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城检刑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黄道智、刘河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城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黄道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刘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车管所、证券公司、房屋产权办等,被执行人黄道智、刘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徐文文 审判员  刘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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