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11027510314492。
法定代表人:戴鹏,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喜望,男,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军,男,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曹喜望、陈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其已与曹喜望、陈学军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