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广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扬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林歆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城区××××××××××××××××××。 负责人:丁泽合,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林广松与被告林歆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林广松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广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广松撤诉。 案件已减半预交受理费576元,由原告林广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洪庚欣 书 记 员 陈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