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众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兰,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盈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德。
被执行人: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梓潼村。
法定代表人:陶锡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6588号民事调解,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众和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盈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申请执行标的734280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已经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的(2020)川0191执6142号另案中查封并执行,本案已参与分配,目前分配结果尚不明晰。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