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董会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姜毛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建平、董会玲、姜毛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建平、董会玲、姜毛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喜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