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学卫,男性,1975年07月31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吴彪,男性,1976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学卫与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因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吉0194执33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且所有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股票证券、股权、保险工商信息;本院到长春市公积金查询,反馈结果无;经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二道区吉林大路89号武夷嘉园22号楼,权利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号,丘地号:×××,建筑面积:142.53平方米,因已被汽开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查封,我院暂无法处置,我院已对其进行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该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苟东辉审判员苏航审判员刘鹏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泽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