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鹏,****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鹏之妻)李宁,女,****年**月**日出生,回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鹏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2行终5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鹏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撤销二审法院作出的 (2021)京02行终567号行政裁定,改判支持陈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就前述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陈鹏因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对下属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有关行为没有纠正处理,故而提起本案之诉。但陈鹏所提诉讼针对的系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的事项,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陈鹏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陈鹏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陈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鹏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