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钱培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 被申请人:安徽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728号中智立方4-1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培君与被申请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培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方业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何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