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任孝伟,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其中已扣划银行存款10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任孝伟现下落不明,除其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江滨西路205号万家花苑12幢二单元502室房产(暂不处理)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6.70元,已执行106元,余550.7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裘海燕 审 判 员 王健民 代理审判员 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钱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