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广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
被申请人:何雨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
被申请人: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饶阳县影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308006230E
法定代表人:何队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饶阳县,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艾广群与被告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冀1124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广群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广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5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