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陆良县芙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余建生,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尹艳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陆良县。
被执行人:李老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尹艳美之丈夫。
被执行人:王甲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朱陆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艳美、李老华、王甲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855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经本院调查,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足额存款,无房产,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老华名下云D×××××号众泰牌车辆、查封王甲建名下云D×××××号比亚迪车辆,但均未实际控制。我院已冻结王甲建名下银行账户,并已扣划11500元发放申请人。现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尹艳美、李老华、王甲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