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川省雅安市人,务工,现住**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川,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和。 被告:张批修,男,****年**月**日出生,汉,**川省**台县人,,务,现住**川省**台县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洪与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批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王建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次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普顿珠 书记员边巴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