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桃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谢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0)赣068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国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国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国辉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共计人民币7万元;
二、以上冻结、扣划、提取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国辉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