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

责任人:陈刚,支行长。

被执行人:解思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下崴子村下崴子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解思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吉028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解思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期间内利息3918.75元、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以3391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8.708333‰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解思敏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解思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解思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解思敏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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