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丛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洪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丛斌与被申请人任洪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鲁088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鲁0883民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任洪磊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中对再审申请人胡丛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任洪磊撤回原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任洪磊撤回对原审被告胡丛斌的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0)鲁088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申请人任洪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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