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玉梅,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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