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庄建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之一。
被执行人庄仲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审理经过
庄建报与庄仲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粤5222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庄仲蓬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庄建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及付还申请执行人庄建报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庄仲蓬名下银行存款30073元,其中4680元作为执行费已上缴国库,剩余25939元作为案款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此外,本院依法向有关的工商、金融、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庄仲蓬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