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曾保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连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