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樊永富,男,现年64岁,住开江县。
被告:高久健,男,现年53岁,开江县任市镇政府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国富与被告樊永富、高久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国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4439元;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期间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经高久健介绍,因樊永富搞工程需要资金,2015年5月23日,由高久健担保,樊永富出具借条,借去现金4万元,并承诺月息1.5%,借款期1年。经陈国富多次催收,樊永富于2017年5月底、2019年5月23日分别支付给陈国富利息4400元、利息10000元。此后,陈国富多次催收无果,樊永富态度生硬、拒不还款。陈国富起诉来院,要求债务人樊永富和担保人高久建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国富提供被告的信息不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陈国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