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