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市隆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江南平安人行桥旁。
法定代表人胡家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滨江西路3169号。
负责人陈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乐,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馨烛,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高彩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高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吴冬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隆道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通化市隆道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化市隆道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通化市隆道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化市隆道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滕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