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静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营口广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锦山秀城B24#-3#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静刚与被告营口广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告主体有误,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孙静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