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广西灌阳县。
被告:王国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文保与被告王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文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文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文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