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培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云南上中下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西城街道三岔社区鸡街新区8幢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3DXM0H. 负责人:陈锦彬。
审理经过
关于施培春诉云南上中下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培春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786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5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谢晓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