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
被执行人:钮军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1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钮军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钮军山在阳高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钮军山在阳高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工资收入。扣至51183元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