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董事长。
被告: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5号5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佘勇,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