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港湾大道2号中集研发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兴安中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勤,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6元减半收取为20223元,由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