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惠民中学,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龙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223738911521W。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素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小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陵县王小妹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高平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高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