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凤春,身份证号码2321261959********,女,汉族,现住兴隆林业局文化嘉园**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姜永森,身份证号码230128194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兴隆林业局太平营林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地区文化嘉园**号楼**单元**楼**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凤春申请执行姜永森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21民初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姜永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永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21民初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国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