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万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莉(原告史万山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蚌埠,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08235197。 负责人:朱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磊,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光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思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万山与被告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王思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史万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万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万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史万山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阿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