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潘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永华与被执行人潘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华与被执行人潘年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永华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歀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1121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陶小曙 审判员 徐 俊 审判员 饶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