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豫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沙镇商都大街北侧、振兴路南侧东润华景15号楼2-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复兴,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春,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洛阳硕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北角领航汽修院内1楼106。
法定代表人:陈俭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蔡如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豫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硕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蔡如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豫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当庭支付所欠款项,已履行义务。现原告郑州豫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豫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郑州豫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