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训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戴训斌与被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1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戴训斌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二、被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